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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红军与史桂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军,史桂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乔红军。被执行人史桂升。本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