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2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连海与蒋厚恒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蒋厚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89-1号原告:连海。被告:蒋厚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海诉被告蒋厚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连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厚恒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