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连海与蒋厚恒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蒋厚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89-1号原告:连海。被告:蒋厚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海诉被告蒋厚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连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厚恒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