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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吉成与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成,焦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马吉成。被告焦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成与被告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