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吉成与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成,焦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马吉成。被告焦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成与被告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