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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春艳与丛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艳,丛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3765号申请执行人于春艳,住德惠市。被执行人丛永海,住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10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丛永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丛永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丛永海所有的位于德惠市西六道街三角绿地的三层楼房进行评诂和拍卖,经第一次拍卖,以保留价7,265,350.00元流拍,经申请执行人于春艳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该财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丛永海所有的位于德惠市西六道街三角绿地左侧的三层楼房,及土地第一、二层面积为961.16M2,土地证面积为407.78M2,第三层面积为523.96M2土地证面积222.22M2的商服用房,以评诂价7,265,350.00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于春艳抵偿债务,以抵顶欠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申请执行人于春艳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德惠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殿武代理审判员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周宝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