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海超等154人与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超等,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海超等154人被申请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祥。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徐海超等154人与被申请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申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1日请求对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