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晨与被执行人张洪霞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张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陈晨,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玉莲。被执行人张洪霞,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陈晨与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洪霞下落不���,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6000元,现已履行36000元。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退休金发放账户的解冻,并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还款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87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还款时间过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