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与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业主林汉生。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斗雄。被告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明。原告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诉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顺德区大良林汉生石材店7331.50元。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