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0幢。法定代表人宋彬,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A幢2单元2-3-2号。法定代表人庞远芳。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二稽罚(201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渝国税二稽罚(201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1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重庆海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二稽罚(201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