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诉史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史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禅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诉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青海省某某公司西宁市公司承担。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