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建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6月4日再次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监视居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与华某、刘某、王某均、李某甲、贾某、田某、彭某、周某、周建国(该9人已判决)等人多次来到本市福田区通天地市场、本市福田区爱华路与深南大道交汇处附近,本市福田区华发南路上步麦当劳等地附近,由华某负责组织和策划,刘某或者被告人赵某负责摆象棋残局,其余参与人员在现场负责“望风”或者扮演“棋托”角色,以破解象棋残局的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中每日所得赃款由摆棋人员先分取5%,剩余95%由华某负责进行平分(其中华某1人分取2人份额)。截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与华某、刘某、王某均、李某甲、贾某、田某、彭某、周某、周建国等人以上述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林某甲、李某乙、祝某、林某乙、钟某、梁某、高某、胡某、杨某、郑某、邵某、马某、汪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897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与华某、刘某、王某均、李某甲、贾某、田某、彭某、周某、赵某、周建国等人再次来到本市福田区爱华路与深南大道交汇处附近诈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赵某在被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于2015年6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妹旅馆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和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作案工具象棋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同案证人华某、刘某、王某均、李某甲、贾某、田某、彭某、周某、周建国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甲、李某乙、祝某、高某、梁某、郑某、马某、钟某、林某乙、汪某、邵某、胡某、杨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查,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与华某、刘某、王某均、李某甲、贾某、田某、彭某、周某、周建国委托他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乙、邵某、胡某被骗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109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且退还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各被告人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