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赵建辉,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建辉、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阳泉市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近几年来双方在生活、情感各方面无法沟通交流,继续维持婚姻已无意义,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结婚后其一直是一心一意的为家庭付出,照顾孩子,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女王某某(2010年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如能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关系还能继续维持,此婚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