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庆康与王敬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康,王敬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许庆康,农民。被执行人王敬雷,教师。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许庆康与被执行人王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