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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被告彭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40,8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40,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星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