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被告彭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40,8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40,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星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