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忠福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福,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田忠福,男,51岁,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军,男,59岁,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田忠福(反诉被告)与王军(反诉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忠福(反诉被告)与王军(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福撤回起诉、王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