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岚禹申请执行付大成、杨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岚禹,付大成,杨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吴岚禹。被执行人付大成。被执行人杨海民。申请执行人吴岚禹与被执行人付大成、杨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186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付大成的工资账户,由于其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付大成工资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先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