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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民等诉被告郭全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张松峰,郭全福,李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51-1号原告赵建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原告张松峰,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郭全福,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淑慧,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民、张松峰诉被告郭全福、李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民、张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如仍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同时被告提供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