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与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苏东海。委托代理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焕。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投资人:黄桂基。被告:黄桂基,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因与吴绍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为其上述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为被告整理证据、答辩,并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8月6日指派律师代表其参加开庭。2014年9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至此,原告完成委托事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律师费给原告,打电话不接听,发信函拒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检记录,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的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该厂为黄桂基个人独资企业,黄桂基应与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共同支付律师费给原告。3、黄桂基的户籍登记情况表,证明黄桂基的身份情况。4、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于2014年6月26日委托原告作为其与吴绍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5、开庭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已完成委托事项。6、追收欠费律师函、邮政退批条,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追收律师费。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吴绍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8000元,在签订合同后即时交纳。合同签订后,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没有即时交纳律师服务费。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代表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参加开庭。2014年9月5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因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在合同签订后至今没有交纳律师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邮政专递向两被告发出追收欠费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在2015年5月15日前付清上述服务费。但被告拒绝签收该函。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是被告黄桂基个人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委托原告代理其与吴绍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对该案作出了(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至此,一审诉讼已终结。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但至今没有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是被告黄桂基个人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广兴电器厂、黄桂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