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妹静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妹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825号罪犯妹静,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傣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作出(1997)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妹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作出(1997)云高刑一核字第4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1997年8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妹静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妹静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妹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妹静,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4年4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妹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妹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