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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行辖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毛孟勤、陈大柱、陈明化诉东平县银山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115号原告毛孟勤、陈大柱、陈明化诉被告东平县银山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东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