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英辉、倪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596-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综合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杨中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黄英辉。被申请人倪超英。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英辉章、倪超英、倪丽萍、钟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英辉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3号童乐嘉园6号楼8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7月22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倪超英(共有人阮百乔)名下位于南宁市友爱南路22号46D栋1单元4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7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