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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单峰与熊彬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峰,熊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单峰。被执行人熊彬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彬兵清偿申请执行人单峰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彬兵的银行存款337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