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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崇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被告孙崇新,男,汉族,1993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孙崇新诉王生涛、贺林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吴起县万达运输服务队、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结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勃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