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纯芳与王连进、黄骅市富强冷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芳,王连进,黄骅市富强冷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李纯芳。被告王连进。被告黄骅市富强冷库。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连进驾驶的登记在黄骅市富强冷库名下的冀J×××××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连进驾驶的登记在黄骅市富强冷库名下的冀J×××××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