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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小彬与周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彬,周本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王小彬,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周本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原告王小彬诉被告周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本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彬诉称,原告从事泥瓦工作,被告系建筑包工头,被告曾雇原告做事。2012年10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本发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本发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王小彬出具一份10000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2015年5月19日,原告王小彬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小彬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本发向原告王小彬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成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本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本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小彬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周本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黄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