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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朱双喜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双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84号罪犯朱双喜,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双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315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朱双喜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财产刑现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双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双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双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三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