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93号原告:贾某,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苗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