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袁修龙与潘卫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龙,潘卫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袁修龙。被告:潘卫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修龙与被告潘卫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修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袁修龙负担。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