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宝林审 判 员 张文弟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