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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宝林审 判 员  张文弟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