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徽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谢辉、谢小军、谢小玲、谢小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辉,谢小军,谢小玲,谢小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徽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任董事长。住所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号。被告谢辉,男,汉族,51岁。被告谢小军,男,汉族,47岁。被告谢小玲,女,汉族,56岁。被告谢小艾,女,汉族,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辉、谢小军、谢小玲、谢小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克强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