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凤祥与赵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祥,赵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021号原告刘凤祥,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代理人高建春,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迎宾路民生胡同3号市。被告赵永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祥与被告赵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