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铁汉与黄海、李谢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汉,黄海,李谢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李铁汉。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被告李谢连,系被告黄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汉与被告黄海、李谢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汉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铁汉撤回对被告黄海、李谢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李铁汉负担。审 判 长 戴跃辉代理审判员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