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兰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兰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兰某某,女,2006年6月1日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赵丹,女,1980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兰某,男,1979年1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兰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