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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兰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兰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兰某某,女,2006年6月1日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赵丹,女,1980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兰某,男,1979年1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兰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