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阳喜球、陈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喜球,陈志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喜球,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华,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05970-3。负责人刘小安,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阳喜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喜球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喜球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喜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俊 华代理审判员 章 康 娜代理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查 晓 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