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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郝巍与张小芳、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巍,张小芳,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郝巍,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小芳,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民利村。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巍与被告张小芳、浙江绿佳车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郝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