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夷。辩护人陈茉,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夷及其辩护人陈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夷经事先联系,至本区小木桥路XXX号XXX宾馆XXX客房,将一包净重4.0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后被接报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还从张夷身上查获一包净重2.22克的甲基苯丙胺。到案后,被告人张夷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张夷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毒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登记表、收缴毒品专用单据、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张夷的供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夷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6.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二十八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二十八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