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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启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