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启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