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高晓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崔向军,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债权本金3231738.04元、利息126176.12元;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231738.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59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393893.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231738.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