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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学友与明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友,明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胡学友。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明光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周广明,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松,明光市人民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友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胡学友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