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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月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月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月星,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家乐,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月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月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依据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2013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吴月星独自驾驶其车牌号为粤B2EY**的丰田小汽车从汕尾市陆丰甲子车站出发。同日11时许,该车行驶至济广××市惠城区小金口收费站广场执勤点时遇交警查车。交警在吴月星所驾车后尾箱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11%)。吴月星见状,乘交警不备强行驾车往河源方向逃跑并将该小车遗弃在惠河高速埔前路段。2014年6月23日,揭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揭阳市惠来县抓获吴月星并将其移交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月星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月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粤B2EY**银灰色丰田牌卡罗拉小汽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吴月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吴月星搭载乘客时并不知道该乘客携带毒品,遇警察查车时乘客叫他快跑,他没有多想,只想拿回车费再说,因为胆小才弃车逃跑。即使从吴月星逃跑时认定他开始犯罪,也是因为他听了乘客的指使,故只能认定他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上午,上诉人吴月星独自驾驶其车牌号为粤B2EY**的丰田小汽车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甲子车站出发,当日11时许,行至济广××市惠城区小金口收费站广场执勤点时遇交警查车,交警从该车后尾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一包。吴月星见状,乘交警不备,强行驾车往河源方向逃跑并将该车遗弃在惠河高速埔前路段。2014年6月23日,揭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揭阳市惠来县抓获吴月星并将其移交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00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56.1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车经过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9月1日9时许,交警罗建新带领协管员钟某、赖某、童某在广惠高速公路小金口收费站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1时,钟某叫车牌号为粤B2EY**的银灰色丰田小汽车的司机停车检查证件,发现司机有加装电子狗设备的违法行为,叫司机打开车尾箱,发现左边放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右边放有一根铁棍。钟某叫司机打开黑色塑料袋后从里面拿出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物块,交警罗建新打开闻了后感觉有异味,他们正准备控制司机时,司机立即上车加油门冲卡往河源方向直奔而去。现场查获约1公斤的疑似毒品一包、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及电子狗一个。上述现场的白色晶体已被提取。2.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从粤B2EY**车辆上缴获的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量净重为1005克。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粤B2EY**车辆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11%。4.监控视频提取说明及监控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吴月星2013年9月1日在小金口收费站驾车冲卡逃跑全过程的原始视频录像资料并进行了复制。小金口收费站共有四个镜头。其中,镜头一显示:11时5分交警查车,11时7分司机驾车逃跑,查车过程仅有一名交警,逃跑时有四名交警进入镜头阻拦。镜头二显示:11时7分交警查车,11时9分司机驾车逃跑,查车过程仅有一名交警,逃跑时有四名交警进入镜头阻拦。镜头三显示:粤B2EY**汽车11时2分52秒进入,11时3分20秒离开。镜头四显示粤B2EY**汽车司机缴费的侧面,同时显示该车辆于11时2分52秒进入,11时3分18秒至11时3分20秒离开,这三秒可以看到车辆副驾驶位置无人乘坐,吴月星当时穿一件花衬衫。5.证人钟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11时许,我和协管员赖某、童某跟随指导员罗建新在小金口收费站前广场设卡查车时,从惠东方向驶来一辆车牌号为粤B2EY**的银灰色丰田小汽车,我们指示司机靠边停车检查。司机把车熄火后仍坐在驾驶位上把驾驶证、行驶证交给我检查。当时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没有乘客。我发现这辆车有加装电子狗设备的违法行为,即叫司机下车打开车尾箱接受检查。我发现车尾箱左边放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右边放有一根铁棍。我叫司机打开黑色塑料袋检查,发现袋内有10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从中拿出一包交给站在一边的罗建新,罗建新打开包装闻了一下。司机见状可能感觉不对,马上上车打着火坐回驾驶位加速往河源方向逃跑。我们将这装有10包白色晶体的塑料袋扣押了。证人赖某、童某的证言与钟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钟某、赖某、童某均指认出涉案的粤B2EY**银灰色丰田小汽车并确认查车时车上只有司机吴月星一人。钟某还指认出吴月星的驾驶证、粤B2EY**的行驶证的照片。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11时30分许,我把车停在河源市界长深高速公路公里牌3513路段往河源市方向的紧急车道休息时,看到对面路边突然紧急停靠一辆车牌为粤B2EY**的银白色丰田小汽车,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锁好车门后紧紧张张地往高速公路惠州方向走,好像不要车的样子。将车放在高速公路边容易发生事故,我便报警了。后来,高速公路的交警来了,把车拖到河源市源城区美平停车场。7.上诉人吴月星的供述:2013年9月1日,我穿着一件红白相间带花纹的衬衣,黑色西裤,穿一对黑色凉鞋,当时头发较长,头发竖起。7时多,我驾驶自己的粤B2EY**银灰色丰田小汽车从家里出来到陆丰市甲子车站拉客。约8时许,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停在我车的侧边,从摩托车后座下来一名拿着红色胶桶及黑色塑料袋的男子。该男子说要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车费是1500元人民币,之后把行李放进我的车尾箱,坐在我车后排座右侧位置。11时许,我驾车到小金口遇到交警查车,一名交警上来检查,另外有三名交警在一边警戒。我当时没有将车熄火,坐在驾驶位上把驾驶证、行驶证交给交警检查。交警检查后叫我下车打开车尾箱检查。交警发现车尾箱里的黑色塑料袋,内有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搭我车的男子一直坐在车后排座右侧位置。我盖上车尾箱后,坐在车内的男子叫我快跑。我马上上车加速逃跑,跑到一个服务区时叫搭车的男子给车费,男子说没有钱。我没有问男子被交警查获的是什么物品,他也没有主动告诉我,之后男子就走了。我驾车行至高速公路河源路段时越想越害泊,就把车停在高速公路路边熄火,拿着车钥匙往路边山上逃跑。因为没有钱,我一直走路,直到2013年9月14日才逃回家里。吴月星指认照片中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是从他汽车后尾箱查获的,是搭载他车辆的一名男性客人的;照片中的粤B2EY**银灰色丰田小汽车是他的,他在2013年9月1日驾驶该车在小金口遇交警检查后逃跑;照片中的驾驶证及粤B2EY**行驶证为他本人所有,2013年9月1日被交警检查时被查扣。吴月星还指认出小金口收费站前面广场为他冲卡逃跑的地点、惠河高速公路泰美服务区路边为乘客下车逃跑的地点、惠河高速公路河源埔前路段为他弃车逃跑的地点;确认了小金口收费站缴费镜头(拍摄到目标汽车缴费侧面)视频中11:03:18、11:03:19、11:03:20的画面,并称当时是他本人驾驶车辆。8.抓获经过证实吴月星被抓获的经过。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吴月星的基本身份情况。对吴月星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案发地的监控视频及抓获吴月星的钟某、赖某、童某的证言均证实警察查车时除了驾驶车辆的吴月星外,被查获的车内没有任何乘客,故吴月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关于从车内查获的毒品是乘客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吴月星独自驾车运输大量毒品从汕尾市到惠州,途中被人赃并获,不是从犯。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月星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月星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远航代理审判员  翟健锋代理审判员  陈 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