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徐希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1幢822室。法定代表人:高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希唐,汉族,男,1970年10月4日生。本院在受理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