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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邹为志与陈祥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邹为志。被执行人陈祥文。申请执行人邹为志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祥文(2013)东民一初字第39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70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祥文履行现金2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向,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15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邹为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祥文已按本院执行通知要求将尚应履行款项全部交付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为志与被执行人陈祥文(2013)东民一初字第39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