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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区支行、谭小兵、邱刚、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谭小兵,邱刚,周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欢。委托代理人马小琼,系杨欢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责人杜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小兵。原审被告邱刚。原审被告周玲。上诉人杨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顺庆支行)、谭小兵、原审被告邱刚、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春芳、代理审判员董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欢的委托代理人马小琼、被上诉人邮储银行顺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甘涛、被上诉人谭小兵、原审被告周玲、邱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8月13日,以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为甲方,邱刚、周玲、杨欢组成的商户联保小组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甲方可根据乙方任何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叁拾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2年11月10日,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与杨欢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杨欢向邮储银行顺庆支行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进货,并采用阶段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年利率15.66%,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0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12年11月10日,邮储银行顺庆支行将10万元贷款转至杨欢银行账户,贷款发放后,杨欢于2012年12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1,305元,于2013年1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1,348.5元;于2013年2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43.28元;于2013年2月11日偿还贷款利息1305.79元;于2013年3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44.21元;于2013年3月11日偿还贷款利息1,173.79元、罚息0.77元;于2013年4月10日偿还贷款本金11,940.16元、利息1,305元;于2013年5月10日偿还贷款本金12,095.98元、利息1,149.18元;于2013年6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285.25元;于2013年6月21日偿还贷款罚息0.19元;于2013年6月26日偿还本金12,253.84元、利息706.07元、罚息135.11元;于2013年7月10日偿还���款本金12,313.75元、利息831.41元;于2013年8月10日偿还贷款利息49.82元;于2013年9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0.96元,综上,杨欢已偿还贷款本金48,704.69元,尚欠本金51,295.31元未偿还,2013年8月10日应当偿还利息669.41元,已支付49.82元,尚欠619.59元,此后再未偿还过利息。2012年11月5日,谭小兵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签订《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以谭小兵的本人资产作为担保,对由邱刚、周玲、杨欢三人组成的联保小组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认为,杨欢自愿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10万元,邮储银行顺庆支行按约定向杨欢发放了该笔贷款,借款合同对贷款利息以及贷款人违约应承担的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约定,杨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迟延还款���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罚息,但是若计收复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故对于复利部分法院不予认可。由于系杨欢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邮储银行顺庆支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而截至2013年11月10日贷款期限届满,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应当由杨欢承担。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与邱刚、周玲、杨欢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约定对任一成员不超过壹拾万元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作出了具体的约定,故杨欢在联保小组成立期间向邮储银行顺庆支行贷款,邱刚、周玲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对杨欢的贷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谭小兵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签订《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以谭小兵的本人资产作为担保,对联保小组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谭小兵应当对杨欢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杨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贷款本金51,295.31元,并支付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所欠利息619.59元,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66%支付利息,并加收50%的罚息,利随本清;二、邱刚、周玲、谭小兵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顺庆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300元,由杨欢、邱刚、周玲共同负担。宣判后,杨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贷款是谭小兵借用杨欢名义向银行所借,杨欢并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该笔借款是谭小兵实际使用。故请求:1.改判谭小兵偿还邮储银行顺庆支行贷款本金51,295.31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谭小兵承担。被上诉人邮储银行顺庆支行辩称,杨欢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将向杨欢账户发放贷款,至于该笔贷款实际由谁使用与被上诉人无关。二审查明,谭小兵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签订《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上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杨欢陈述该协议书是贷款发放后补签的。二审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欢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加盖邮储银行顺庆支行印章,杨欢亲笔签字,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顺庆支行向杨欢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杨欢在借据上签字,邮储银行已按约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义务,杨欢与谭小兵关于借款实际使用人的约定,其效力不及于他人,对邮储银行顺庆支行不具有约束力。杨欢关于“其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实际由谭小兵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上诉人杨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欧春芳代理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丝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