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小兵抢劫罪,曹小兵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8号罪犯曹小兵,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兵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财产刑及追缴赃款、赃物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