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陈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老歪”,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2014年4月28日、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锦春,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2014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舒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方某甲,绰号“冷水洞”,?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201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及辩护人陈锦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同年3月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龙游县XX街道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麻将馆内开设赌场,认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甲、陈某、舒某系主犯;方某甲、张某甲系从犯;舒某有自首情节;方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在其经营的龙游县XX街道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麻将馆内开设赌场,以“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同年2月19日左右,被告人舒某与陈某、徐某甲合伙在该麻将馆内开设赌场,并约定抽头获利四六分成。期间,徐某甲、陈某安排被告人方某甲负责赌场管理;舒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同年3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涉案赌资18755元。该赌场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案发后,徐某甲、舒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方某甲、张某甲被传唤归案。庭审中,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傅某证言证明,龙游县XX街道老广场一楼XX水果店及二楼系其所有。2009年至2013年,二楼租给徐某甲开台球室和麻将馆。2、证人程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其在老广场东侧开XX水果店,店面是从徐某甲处转租的,楼上是个麻将馆。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二楼麻将馆和一楼的房子是其儿子徐某甲从傅某处租来,并签订合同。租金由其支付。台球室和麻将馆的设备是徐某甲帮其置办的;由其妻子陈某管理,收取台费。2013年正月开始,麻将馆内有人玩“小九”赌博,一直到3月被查获;赌博的人是徐某甲联系过来的。刚开始赌的比较大,输赢好几万,后来赌的比较小。徐某甲让陈某负责抽头,张某甲也帮助抽头。还有人负责望风。4、证人方某乙证言证明,徐某甲在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有一家麻将馆,平时是徐某甲的父母在管理。5、证人包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十七左右,舒某在陈某的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棋牌室,其遂上楼玩;其看到林某某等十来个人在玩“小九”,输赢有一两千元。场子有抽头;舒某、方某甲和张某甲都在场。舒某告诉其该赌场是他与方某甲、徐某甲一起合伙开设的。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老广场二楼棋牌室有人赌小九。其曾在该赌场帮助照看赌场二次,得款200元。2013年3月6日晚,方某甲让其照看该赌场并承诺给其好处,后其在赌场照看场子时,被民警查获。该赌场的赌注10元至50元,赌场是徐某甲和方某甲组织的。7、证人林某证言证明,正月期间,龙游老火车站广场XX水果店二楼的棋牌室有人赌小九,赌的比较大,输赢好几万,要给棋牌室红头,赢钱给100元以上,全输掉不用给,没输完给几十元。张某甲在赌场管理,老板是“老歪”。2013年3月3日至同月5日,其均在该棋牌室赌小九,赌注10元至100元,300元封顶,参赌的人有杨某乙、蓝某等8人;其中同月4日其坐庄,交给张某甲500元红利。同月6日晚,其与程某乙合伙坐庄,参赌的人有蓝某、李某、江某等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有几次赌博系徐某甲打电话邀请其去。8、证人程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5日下午,其在“冷水洞”、“老歪”赌场坐庄赌小九,参赌人员有张某乙等二十余人,其赢了四、五千元,交给负责收钱的张某甲二、三百元红利;次日晚,其与林某合伙在该赌场赌小九,赌注10元至100元,参赌的人有蓝某、江某、夏某等,后被民警查获。9、证人罗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左右,“冷水洞”打电话让其到XX水果店二楼棋牌室赌小九,有十几个人参赌,林某和杨国昌坐庄,其输了300元。次日其又去参赌,输了200元,参赌的人有邹某等3人;同月6日,林某、杨国昌坐庄,其输了700元,后被民警查获。听说该赌场每天下午、晚上都有人赌小九的。10、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5日,其到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棋牌室赌小九,程某乙和林某坐庄,赌注10元至100元,其输了几十元;次日又去赌博,被民警查获。该赌场的老板是“老歪”,“老歪”的母亲管理,方某甲负责收取抽头。11、证人徐某丙、李某、朱某甲、洪某、江某、夏某、余某、杨某乙、朱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6日晚,在老广场XX水果二楼棋牌室赌小九,林某和程某乙坐庄,赌注10元至1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12、证人田某、罗某乙、钱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6日晚,在老广场边XX水果二楼棋牌室赌小九,林某和程某乙坐庄,赌注10元至1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冷水洞”、老歪母亲系该赌场的管理人员,老板是“老歪”。13、证人邹某证言证明,其在该赌场参与赌小九两次,其中,3月5日,赌资300元,输了40元,同月6日晚,当场被民警抓获。14、证人郑某证言证明,3月5日和3月6日其在该赌场赌过两次小九,后一次被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由“老歪”母亲以及“冷水洞”管理。15、证人蓝某证言证明,3月5日有十几个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小九,其输了40元。同月6日在该赌场赌小九,被民警当场查获。赌小九的扑克牌由棋牌室提供,棋牌室收取几百到一千多的抽头。赌场的老板是“老歪”,“老歪”的母亲是管理人,方姓男子帮助收红钱。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4月知道老广场边XX水果二楼棋牌室有人赌小九。该棋牌室是“老歪”母亲在管理,坐庄人下庄后给棋牌室几百至几千元的红利,“冷水洞”在赌场帮忙管理,“老歪”母亲、冷水洞和张某甲负责抽头,全部抽头款最后都交给“老歪”母亲的。2013年3月6日晚,其至该棋牌室赌小九被民警当场抓获。17、扑克牌,证据保全清单、销毁清单、销毁照片证明,赌具的情况。18、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3月6日龙游县公安局依法对龙游县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麻将馆涉案人员人身进行检查。查获赌资13155元,无主赌资5600元,参赌人员二十余人。19、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无主赌资5600元予以扣押、收缴。2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龙游县公安局对参与2013年3月8日在龙游县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棋牌室赌博的林某、程某乙、余某、罗某乙、李某、钱某、何某、杨某乙、朱某乙、邹某、蓝某、杨某甲、田某、朱某甲、江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丙、郑某、罗某甲、洪某等22人分别决定行政拘留、罚款以及共计收缴赌资18050余元的情况。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甲指认陈某、方某甲、徐某甲为同案人员。方某甲指认徐某甲、陈某为同案人员。程某乙、张某乙指认陈某、徐某甲、方某甲为开设赌场的人。罗某乙、郑某、何某、罗某甲、林某指认徐某甲为开设赌场人员。罗某甲指认出方某甲为开设赌场的人。2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3月6日晚9点群众报警称龙游县老火车站广场东侧XX水果店二楼麻将馆内有人赌博。23、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舒某于2011年4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5、归案说明证实,方某甲、陈某、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徐某甲、舒某系主动至龙州派出所投案。26、徐某甲供述,棋牌室是其母亲陈某经营的,该棋牌室在2013年正月前后每天都有十几个人在该棋牌室赌小九,赌小九的人支付几十元至上百元的红利给陈某。舒某曾提出要与其一起合伙在该棋牌室开赌场,其告诉舒某直接跟陈某联系。方某甲为了躲避公安查禁,让其提供新一路的麻将馆给该棋牌室的人赌小九。其表示同意。27、陈某供认,其在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开了一家麻将馆。2013年正月里,其儿子徐某甲说要在其麻将馆内开赌博场子赌小九,让其抽头。赌场开起来后,一部分赌博的人是徐某甲叫来的,一部分赌博的人是自己来的。元宵节,场子里赌的较大,输赢有好几万;徐某甲让张某甲帮其抽头,张某甲共交给其2000余元,方某甲也帮其抽过几次头,总计约5、6百元;方某甲是徐某甲的朋友,平时场子是张某甲和方某甲在管。其共抽头3000元左右。赌场从正月开始直到3月6日被抓,每天都有十几人参赌,多的时候有二十几人。28、张某甲供认,2013年正月十五左右,舒某让其帮助照顾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的“老歪”麻将馆内的赌场并答应给好处费;其与陈某负责抽头。其在该场子内共管了7、8天,其中,2月28日抽头1050元,3月1日抽头50元,3月2日抽头900元,3月3日抽头250元,3月4日抽头450元,3月5日抽头470元,共计3170元。抽头后其留下一部分后将剩余的钱交给陈某;方某甲也能分到钱,是由其转交的。其共分得约500元,经手转交给舒某2000元,陈某分得4000元(其中有其交的3000元),方某甲分得多少其不知道。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听说该场子是舒某与徐某甲、方某甲合伙开设的。29、方某甲供认,2013年正月初十左右,其在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麻将馆看见很多人在赌小九,其主动要求并经陈某和徐某甲同意后帮助看场子。正月十五左右,舒某来该麻将馆提出要开一个大一点的赌场,陈某和徐某甲同意后,约定舒某四成、麻将馆六成分成;徐某甲应分得的钱直接给陈某。后该麻将馆开始开场子赌小九,其与舒某叫来张某甲负责管理并抽头,其负责为徐某甲看场子、监督舒某抽头及处理场子内的纠纷;徐某甲是该麻将馆实际负责人,是徐某甲拿主意的。张某甲抽头后自己留下一部分,给其一部分,剩下的按约定分给陈某和舒某。期间,其共分得2000元左右,陈某分得5000元左右,张某甲分得1000元左右,舒某分得几千元。为了逃避处罚,其与徐某甲讨论换个场所开场子,徐某甲提出开到他新一路的麻将馆,但赌博的人嫌路太远又回到老歪麻将馆里赌博。其帮助抽头7、8百元。30、舒某供认,2013年正月初十左右,其在老广场XX水果店二楼“老歪”麻将馆,与看场子的方某甲说想在麻将馆合伙开赌场。方某甲称合伙的事情要问“老歪”徐某甲。第二天,方某甲告诉其徐某甲同意与其开场子,双方说好四六分成,其占四成,徐某甲、方某甲、陈某一方占六成。之后,其请了张某甲负责抽头。张某甲先扣下工钱(平均每天约100元)之后将剩余的红钱交给陈某。方某甲负责协调处理场子内纠纷、望风,方某甲获利不知道;陈某负责为徐某甲收取抽头。期间,为了逃避检查徐某甲出面将在该场子赌博的人带到新一路他开设的麻将馆去赌博,但因没人气又回到该麻将馆赌博。该场子共开设10多天。其共分到3000元左右红利,通过张某甲收到红利一、二千元;徐某甲等人分得5000元左右。根据上述予以确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徐某甲、陈某伙同他人在其租赁的棋牌室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抽头渔利的事实。徐某甲、陈某关于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甲、陈某、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某甲、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舒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方某甲、张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三、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四、被告人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徐某甲、陈某、舒某、方某甲、张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500元、25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英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