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63号原告马某。被告梁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路 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