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刘现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刘现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东风,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刘现红,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刘亚琳,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刘东风诉被告(反诉原告)刘现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被告刘现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刘东风及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刘现红及委托代理人刘亚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东风诉称,原、被告2001年10月10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同意将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后堌门村东队付150号小院私房以36000元(叁万六仟元整)卖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并对余下4000元(四仟元整)的房屋欠款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得知,该房屋用地属于集体用地,该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将购房款退还被告,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刘现红辩称,原告于2001年10月10日自愿将该房产以3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并签订有书面卖房协议,因此原告诉求卖房协议无效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现红反诉称,2001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是合法有效,刘现红反诉请求刘东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东风针对刘现红的反诉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刘现红请求刘东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当驳回刘现红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0日原告刘东风和刘文忠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刘东风同意将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后堌门村东队付150号小院私房以36000元(叁万六仟元整)卖给刘文忠(现已去世)。此后刘文忠之子刘现红将全部购房款36000元给付刘东风,同时刘东风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刘现红。原告刘东风以该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至本院,请��确认2001年10月10日原告刘东风和刘文忠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刘东风将购房款退还给被告刘现红,被告刘现红将房屋返还原告刘东风。刘现红反诉请求刘东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本案中,原告刘东风将其房屋卖给被告刘现红,并收取了被告刘现红购房款36000元。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因此刘东风请求确认2001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刘东风应当返还收取被告刘现红的购房款36000元;被告刘现红应当将本案涉案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刘东风。2001年10月10日刘东风与刘文忠所签订的卖房协议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刘现红请求刘东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刘现红如因该无效协议受到损失,可以另案向刘东风请求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2001年10月10日刘东风与刘文忠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二、刘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现红购房��36000元;三、刘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后堌门村东队付150号小院退给刘东风;四、驳回刘现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00元及反诉费100元,均由刘现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靳 近审判员 李爱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