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楼云英与朱张荣、章桂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云英,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楼云英。委托代理人裘灿钢。被告朱张荣。委托代理人孔滨。被告章桂花。被告葛建南。原告楼云英诉被告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云英的委托代理人裘灿钢,被告朱张荣的委托代理人孔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桂花、葛建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楼云英诉称:2012年8月8日,被告朱张荣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9月7日前归还,被告章桂花、葛建南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朱张荣至今未还,两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之责。故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朱张荣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章桂花、葛建南对上述第1项所确定的被告朱张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张荣辩称: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人目前无力偿还。被告章桂花书面答辩称:1.保证期限已过,本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2.即使本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的金额有异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告葛建南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客户回单联各1份,欲证明被告朱张荣由被告章桂花、葛建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于2012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朱张荣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做出保证,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未提供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8月8日,被告朱张荣由被告章桂花、葛建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逾期按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被告章桂花、葛建南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案涉借款本金、违约金及追索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还约定,上述借款由原告汇入方佩娟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当日,原告按约将上述款项如数交付。截止到2013年11月8日,被告朱张荣通过方佩娟的银行存款账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被告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分文未付。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朱张荣作为借款人,被告章桂花、葛建南作为担保人,未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桂花、葛建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楼云英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章桂花、葛建南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朱张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朱张荣负担,由章桂花、葛建南负连带责任。楼云英已预交此款,并同意朱张荣、章桂花、葛建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沈伯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