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诉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凡付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24号起诉人:凡付根,江苏东台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收到起诉人凡付根邮寄的以“东台市交巡警大队”、东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经通知起诉人进行补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凡付根诉称:起诉人因“99.9.17”交通事故,而向两被告申请提供“99.9.17”交通事故的政府信息,要求两被告向起诉人公开导致“99.9.17”交通事故成因和违法车辆真实身份(车主)信息。而被告所公布的政府信息证明其未履行对违法车主的调查核实,致使违法行为人至今逍遥法外,给起诉人造成极大损失。现诉讼要求:两被告调查所造成起诉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导致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同时要求被告因玩忽职守行为对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起诉人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起诉人凡付根向被告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未提供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凡付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加志审 判 员 吕同林审 判 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