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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法明与王忠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明,王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法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忠山,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法明与被执行人王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013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忠山的银行存款10182元(含执行费52元),将该案款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忠山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