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方巍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涛,方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被执行人方巍巍。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方巍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51号民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19140.00元、案件受理费139.00元;2、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要求被申请人负担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执字第10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